提出如下问题:
一个主营业务是设计的单位承包了一个总承包项目,是从项目是否可行的研究,到企业选址,整个工程的设计,土地的开发,厂房的建设,生产设备的选择、安装,工艺的调试到生产出成品的整个过程的总承包,其中项目所用设备另有设备销售合同;如果这个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设备的收入作为了高新收入(项目中使用了本单位的研发成果),解释说,要选择什么样的设备含本单位的智慧成分,也就是说,选择什么样的设备才能更好地发挥效益,这不是一般单位可以做得了的。税务机关就认为设备中含有技术含量,是混合销售让交营业税。我想问的是,上述工程项目中所用的设备应缴纳什么税?与是否确认为高新收入有没有关系?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上述设备的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可以确认为高新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