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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项税抵扣及申报表的填写

2010-12-04 11:44:2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下面问题:1、公司免费为用户提供午餐,购进的米、副食品等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我们认证后填写在申报表的本期已认证未抵扣项目中,这样处理对吗?但这样处理与财务报表的进项税与实际认证的总有差额,如果我们正常入帐业务招待费和进项税额然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可以,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这样认证数与财务入帐进项税相同只是多了个进项转出。2、处理固定资产时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建、教育附加一并入到固定资产处理中,最后按差额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用于集体福利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应当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正确。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金
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按第一种处理;进项税转出一般是账务处理出现错误的时候使用,如果开始做账的时候就知道不能抵扣,就不用去认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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