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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2010-12-09 12:07:48
sfzzx1201提出如下问题:
做汽车4S点,门头宣传标识给我家开的是增值税发票,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含运费和安装费,请问这个是进固定资产吗,进项税能否抵扣,是不是还要进项转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如果是附属在门头上的标识,进项税不能抵扣,要做进项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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