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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销费用的收汇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2011-01-07 15:37:4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项业务由国外内部公司主导,外方同意承担我们为此业务发生的一切研发费用.我们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向国外内部公司收取的这部分钱入帐时冲抵研发费.我们还需要为这笔外汇收入支付营业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符合下面文件的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否则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文件同时规定“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的技术转让业务属于上述自然科学领域范围,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技术培训费、咨询费、入门费应属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如果你公司将这部分价款与技术转让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则可免征营业税,否则应缴纳营业税。在具体程序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贵公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后,方可享受该项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需要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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