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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

2011-01-13 14:50:3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实际需要支付给对方公司3000元,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100元,这样做分录有问题吗:借:库存商品 2549.57

进项税额 450.43

贷:银行存款 3000

税务会不会认为我们这张发票有问题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会认为这张发票有问题。
2、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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