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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召回发票问题

2011-01-20 15:11:4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汽车零部件行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客户提出索赔,该索赔金额很大,比如我卖给客户的是单价500元,但由于发生了质量召回事件,使得该项赔偿是巨额的,可能单价已达到了10多万元一件,请问是否可以不开发票或开什么发票,如果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由于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质量发生问题退回或赔偿,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同时冲减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请问该索赔活动是否通过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参加?比如:法院。
专家回复
1、建议您咨询律师:主机厂因配件问题发生质量召回事件,要求赔偿,是否应该直接向生产配件的厂家追偿?2、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专家回复
财务上如何处理是以法律如何规定权、责为前提的。
专家回复
个人认为主机厂因配件问题发生质量召回事件,要求赔偿,应该直接向生产配件的厂家追偿。你方只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回复
抱歉,观点不一,请多方咨询。
专家回复
文件讲的价外费用,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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