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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账务处理

2011-02-28 09:57:20
110219提出如下问题: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与送股有什么区别?各怎样进行账务处理?都涉及到哪些税?怎样计算?注明文件号?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账务处理借:资本公积,贷:实收资本;送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账务处理借:未分配利润,贷:实收资本。
股与转增股的区别
  转增是从公积金里取出钱分给大家,送股是从未分配利润里取出钱分给大家。咱们拿到手里是一样的。  
 送股和转增都是无偿的获得上市公司的股票,只是上市公司在财务核算的帐务处理不一样。

送股时,将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送股。   送股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和资本化,表面上看,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而增长,其实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均无变化。投资者获上市公司送股时需缴纳所得税(目前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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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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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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