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一般纳税人转移

2011-03-30 11:56:02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因历史原因造成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现在想把税务注册地

转移到经营地。请问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转移吗?原来我单位留底的进项税款可以同

时转移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如果分属于不同的征收管辖地,注销一地的税务登记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