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进项税转出问题

2011-05-23 12:25:21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有大笔呆滞零部件,原值超过30万,由于原产品设计问题,不在生产或已经升级新产品,此部门零部件报废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不需要,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表明此部分物资是产品升级换代产生的呆滞物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用转出,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才需要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