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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收益所得税问题

2011-05-26 11:31:02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专家,根据您对我们上个问题的回答,根据所得税法第26条和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解释--免税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仅仅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除了对以下两类企业的投资:

1.对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2.对上市流通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股票12个月内的投资收益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均是免税的?即便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税率差也是免税不用补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税率差不需要补税。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地区税率这项规定
2、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征税。
3、对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适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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