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专家:
您好。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于2006年与投资方签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随本清。公司每年计提借款利息,但是从未支付过利息,请问该利息是否能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不能列支,每年进行了纳税调整,到实际支付时能否一次性在当年列支,还是必须按年追索调整到以前年度?麻烦专家回答时告知引用的相关文件号码,非常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税法一方面强调据实扣除原则,但同时也强调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利随本清”期限只要没有跨年,并且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时能够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需要做调税调增。
2、在实际支付时调减应纳税所得税额
国税函[2003]804号中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相关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