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外资企业在2008年筹建期间取得一项捐赠资产,金额较大,该企业在2009年6月投产正式经营,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在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企业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将资产捐赠总额平均分为五年(2009-2013年)计入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捐赠资产计入所得额的期间适用是否正确(即是在2008年当年还是2009年经营年度),需要专家老师给下意见,并指明税法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确指出了接受捐赠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无论是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均要申报纳税。
接受捐赠收入,按相关政策规定,筹建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筹建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