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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10】121

2011-06-09 17:53:3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发的【2010】121号文件,其中关于土地与房产的内容,想咨询以下问题:1、房产原值应包含土地价值,那么开发时,购买的土地价值直接进入在建工程,与房产建造完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产中,只需要按总会计提房产折旧,无形资产土地价值应为0,不需要再摊销了?2、从今年开始执行文件日起,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是土地使用权的净值对吗?个人理解将现有无形资产中土地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房产中,(容积率大于0.5)。3、按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转入房产价值后,土地使用权无价值不需要再摊销了,但还应当正常按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价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过去会计制度规定除国家划拨的土地不计土地价值外,其余的都需计入房产原值,故税法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2006《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土地的价值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这样出现了税法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之处。财税[2010]121号是对房产税立法概念的重申。

2、如果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调整房产原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1、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核算,按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摊销;也可以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房产核算,按规定提取折旧。2、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土地价值并入房产中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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