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實行的是舊會計制度和舊會計准則,目前生產成本-直接人工只用於核算工資,直接人員的社保,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住房公積金是通過制造費用核算的,為正確核算人工成本,我司打算將制造費用下的直接人工通過生產成本-直接人工(設工資、社保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住房公積金明細)核算,實際上就按照新會計准則核算直接人工,這樣相當於我司同時使用新舊會計准則是否有問題?在使用新准則或舊准則上能否並行使用在法規上的規定為何?TKS!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目前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财务核算在税收征管上只是一种参考,税法只按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否真实有效,确认是否可以扣除。至于采用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准则是财政部管的,可是目前财政部只对央企行政事业单位检查,一般企业已经不检查了。新准则和旧制度原则上不能混用。只能选择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