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个人所得税

2011-06-28 17:55:02
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请问对于揭盖有奖或再来一瓶这类情况是否也同样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再来一瓶可归类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4、揭盖有奖,看是否给予的额外抽奖机会。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