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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2011-07-04 12:33:52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卖方单位折旧方法一致,均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入帐时原值为对方公司的净值,买方计提折旧净值以购进价为基数计算。这样按剩余年限是否为缩短年限?政策依据,如果不是,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新增固定资产在税法中没有规定是新的还是旧的固定资产,只规定新增的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请参见: 国税发[2009]81号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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