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1、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发现在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了年度汇算后的应纳税额,在填汇算表时直接在主表的40行“应补(退)所得税额”中体现出退税数后,还需向主管地税局办理退税审批手续吗?若不要求退税,用以递减以后应交的所得税额,可否不用到税务局单独办手续?
2、在上个问题中,若忘记在主表的34行忘填列了“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过了汇算期后才发现该如何处理?
3、在汇算清缴期过后,财务人员发现上年度的成本少算了,为了不受到领导的批评或处罚,财务人员可否在下一年所得税汇算时处理?如果可行,怎样填会算表?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正常的做法是,选择的退税方法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
2、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税(3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2001】第049号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4、不可以。发生计算错误,按《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