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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缴纳营业税

2011-07-23 12:13:2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是外币及进口设备(05年进口),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地上无房屋,仅是道路及围墙)由政府收回并给予少量的补贴。自05年注册至今未经营,现外商要求注销该企业,请问涉及哪些税种,税率多少,文件号?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涉及营业税,补偿不是营业行为。
纳税人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住所、经营地址后,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按跨区县变更处理。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纳税清算申报表》,到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受理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部门办理缴销发票;
2、到税务稽查部门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
3、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4、到管理部门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将有各管理部门签字的《纳税清算申报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到主管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另外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要按股息红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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