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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的商业折扣

2011-07-26 14:34:09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司是一家生产型外资企业, 现有关国外转付商业折扣的问题如下:我司国外的供应商A通过我司支付一笔商业折扣给我的国外客户B.

我司收到供应商A的贷记账单, 借记 应付账款-A公司 6万元

同时将收到的商业折转付给国外的客户B, 贷记 应收账款-B公司 6万元.

请问:

1.直接对冲应收应付款是否合规?

2.是否有其他的税务风险?需补交哪种税款吗?是否会涉及进口的进项税及出口退税的计算?

3.有无相关的法规文件,明确此类业务?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国际贸易的习惯用语叫“佣金”。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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