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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问129265

2011-07-27 21:20:29
提出如下问题:
行权日,是由境内的子公司支付给高管的,那么也不能作为境内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财税[2005]35号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2、母公司是设在香港并为香港上市公司,即母公司与该高管不构成外商投资企业对本企业员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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