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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潢等摊销年限规定

2011-07-28 10:00:57
提出如下问题:
1、空调折旧按年限折旧3年计算,税务要求视同家具需按5年,有何依据

2、租用土地,自己建房,租赁期到期后无偿赠与出租方,房屋土建计入到固定资产-房屋主体,内部装潢计入到长期待摊费用-装修,并按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摊销,这样操作合法吗,有无文件支持,税务要求装潢也需按20年折旧摊销

3、固定正式经营后,固定资产也已结算,后续增加钢结构建造,金额7万,视作修理费一次性支出合理吗

4、房屋拆装费一次性计入到开办费合理吗。有无文件依据。

5、组织客户高尔夫活动、网球活动作为宣传活动,可以税前列支吗,没有办理会员卡。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空调不属于电子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属于不动产的改扩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一起提取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金额较小,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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