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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税务问题咨询

2011-08-05 15:41:08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现结合我司实际情况,有几个问题向你咨询一下:

1、我公司是生产制造汽车的企业,所生产的汽车需要缴纳消费税。我公司有几辆自产汽车当做公务车使用,也领取了汽车牌照。请问,自产汽车自用在增值税方面方面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或者需要做进项税务转出?



2、对于售后索赔方面开票事情,我公司为客户提供保修服务,在保修期间,客户在4S店进行免费维修保养,4S店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进行索赔,我公司直接付款给4S店,然后再向我们的零件供应商进行二次索赔,对于国内供应商,我司也是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进行索赔,请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对于国外供应商,我司直接开具形式付款通知书给对方,然后他们会把索赔款支付给我公司,请问我司从国外公司收到这笔索赔款,需要视同销售或者进项税额转出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看下面的5。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不可以的,应当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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