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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股东补充养老保险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1-08-09 19:12:23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

您好!

有以下问题需请教:

一、支付股东咨询服务费及补充养老保险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前扣除?

1、我公司与两股东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技术、贷款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一方股东属企业,开据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另一方股东属事业单位开据由财政局的监制的非经营性收据,由我公司进入费用,请问该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请提供相关政策支撑 。

2、在合资时,由董事会决定,支付其中一方股东补充养老保险,该股东是属事业单位,开据由财政局的监制的非经营性收据到我公司收款,请问该费用可否在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请提供相关政策支撑 。

二、现金折扣是否可在税前列支?请提供相关政策支撑。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咨询费、商标、技术、贷款等方面的服务可以的,按下面的关联交易文件操作;养老保险不是本单位的职工不能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二现金折扣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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