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文化传媒公司,经营范围:电视剧、专题节目、综艺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宣传服务,企业形象设计等。现给委托单位拍摄的专题片,发票按“制作费”开具,税率按文化体育业3%缴纳,是否合适,如不妥,如何做更好,有何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法对文化体育业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一)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1、加工、修理修配为增值税应税劳务。2、若征收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多,且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认为适用低税率,需附合同及制作的具体内容,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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