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中外合作企业,购买生产设备是国外的,需要外方提供技术服务,这笔技术服务费需要港币汇往香港,汇款时银行告知,外管局有文件超过3万美金需开税务证明,这个我查过,确实有文件。到税务局告知要按劳务总额除1-10%*10%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开证明,这样计算对吗?为什么要将劳务总额转换成不含税的?税率是否是10%?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税款是由你公司承担,需要将不含税劳务费换算成含税金额代扣预提所得税,税率10%。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 ( 一 ) 项所称收入全额, 是指企业从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