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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中间是否有批发环节?如何界定?

2011-09-26 16:50:10
提出如下问题: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中间是否还有批发环节?如何界定?有否具体的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该文件部分失效 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三)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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