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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2011-09-29 19:20:30
提出如下问题:
如果集团公司包含生产型企业和房开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31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本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此文件是否只针对房开成员企业,不适用于生产型成员企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与银行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可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⒘问: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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