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缓税利息

2011-09-30 14:00:54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进料加工转内销所加征的缓税息利应计入哪个科目,我也搜了此网站中的相关问题,但我发现答案不同,有的答复是不可以税前列支,有的是可以税前列支,我也查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52号”里面提到是按“短期贷款年利率”执行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他是做为一种财务费用,而不是处罚的性质呢?如果是处罚就应该是日罚金?%,能给我一个准确的答案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
  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积极支持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下简称“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进入我国境内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在关境外,只要不报关出区,就不用缴纳关税。从保税区内批准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和一般进口货物一样办理报关手续,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计息期限的确定: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3、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违规内销的,还应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征收滞纳金。
4、综上所述对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可以计入内销货物的成本。违规内销的征收滞纳金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违规内销的缓税利息是否也允许计入成本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