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请问老师:会议费取得旅行社发票有何不妥?
2.单位建职工食堂账务如何处理较为合理,有何操作技巧技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会议费取得旅行社发票,如果举证不足与以下规定有关,则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职工食堂的拨款可以用自制单据,但职工食堂必须建立明细账核算费用,费用必须取得发票。无发票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