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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置换业务

2011-10-28 14:10:2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为了促进整车销售,开展置换二手车业务,主要业务流程:客户按评估价格用二手车换购新车,购新车时可以扣除二手车评估价格交其余款,二手车换购时客户需携带交齐其二手车行车证 注册登记证 购置税本 车钥匙及二手车车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有购买二手车业务时,按双方协商价格出售其二手车,直接按以上手续给期购车客户办理过户,以上为二手车置换流程

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

例如:置换二手车时: 借:银行存款 15万

其他应收款 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2.91万

销售二手车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销售二手车时应: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需按百分之四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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