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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该如何交税

2011-11-10 17:38:3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上月购入厂家配置试驾车已做为固定资产130000元入帐,并开出机动车发票,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111111.11 借:固定资产130000

借:进项税金18888.89 贷:收入 1111111.11

贷:银行存款130000 贷:销项税金18888.89

该资产本月以130000元卖出,问处置该固定资产按多少交纳增值税?金额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17%计提销项税。金额:130000/(1+17)*17%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销售旧的固定资产,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购入时付款是包含增值税的,不过是属于进项,固定资产如果为消费类型的汽车是不允许抵扣的,如果是运输类型的企业是可以抵扣的。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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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销售旧的固定资产,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购入时付款是包含增值税的,不过是属于进项,固定资产如果为消费类型的汽车是不允许抵扣的,如果是运输类型的企业是可以抵扣的。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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