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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比例问题

2011-11-23 22:10:4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根据您的例题:D公司接受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2:1(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请问老师:这里的D公司与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指的是什么?是指D公司的借款用途与B公司的经营无关吗?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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