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1、我公司于03年用法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两辆小车(因为重庆市不办单位按揭购车)作为公司公务用车,并入了公司固定资产帐,计提了折旧,还配有专职驾驶员。现税务稽查局在检查中认为公司法人应交个人所得税,对吗?
2、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许可范围和期限举办学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我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有一所新世纪专修学院,主要开办中等学历层次的职业技术类教育。学院向其他的学院联办校点收了一笔品牌使用费,税务稽查局在检查中认为这笔收入不应进学校的帐,而应进公司的收入帐。但我公司与那些校点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理由向他们收取费用。税务稽查局的认定对吗?请速回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程立元 专家解答如下:1、税务稽查局认为公司法人应交个人所得税,是对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2005-04-22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2、税务稽查局认为这笔收入不应进学校的帐,而应进公司的收入帐。我没见过这个规定。我的理解应进学校的帐。你们可要求其提供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