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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2011-11-28 16:19:11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为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同时提供上牌,代办汽车保险等业务。我公司的这些业务均分开核算,能够区分收入成本。提供的汽车服务业务占比较小。同时只对我公司销售的车辆提供上述服务。请问老师,此行为应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还是属于兼营行为缴纳营业税。其依据是什么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当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兼营行为那么业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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