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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收款项涉税问题

2011-12-02 18:23:5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是全国连锁经营的4S店、我们总部在上海与以下乙方签订的延保协议:协议大致意思是客户交的延保款有我们代收、留下9%的佣金其余款项打到延保公司,若客户需要救援抢修,那各地4S店的修车后款由乙方(救援公司)支付店面,我们给客户开具9%的佣金收入是否可以比照保险公司的返点缴纳营业税,我们向客户代收救援公司的款项是不是界定为代垫代收款项(能否按代收客户保险业务、不界定为代收款项)怎么可以规避?请老师赐教!我把协议中的结款方式接下一段您看看。



甲方:4S店

乙方:乙方: 路华救援(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延保销售服务合作协议



第六条 货款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6.1 延长保修服务的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6.1.1 产品结算方式:乙方在确认客户拥有该项产品资格且甲方已确认收到客户的所有款项,则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送产品发票并统一由甲方转交客户。每月10日前为甲乙双方对账日,每月15日为甲乙双方结账日。

6.1.2 乙方根据甲方的销售情况将给予甲方相应的佣金奖励。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公布的零售价的9%留作佣金,剩余金额则由甲方转账至乙方并随附甲方开具的前述销售金额9%的发票给乙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作为代收款项,但9%的佣金应当按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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