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总部以3家子公司A、B、C的股权对另一子公司D进行增资。评估增值情况如下表: 净资产账面价值 净资产评估结果 评估增值 占股权
A 200万 250万 50万 0.9
B 500万 700万 200万 1
C 1000万 1500万 500万 0.8
请问:A、B、C是否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扣除?若可以应怎么扣?具体的法规是什么?该情况是企业重组中的哪种类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目前税务对于股权转让只能按照成本扣除。评估不能作为计税基础。属于股权转让,按在D的股权减去ABC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