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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退税补税

2011-12-15 10:20:2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某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在外地投资一子公司,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已办理利润再投资退税,但被投资子公司未满5年就被转让,请问按规定是否需补缴利润再投资退税?如需补缴,请问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还是在子公司所在地税局办理补缴?如果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补缴,是否需在子公司所在地税局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以上能否提供国家相关具体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69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1、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具体补税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文件,具体操作程序请咨询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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