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为总公司欲建立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我公司向分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做为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请问老师对此,总分公司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总公司同时需要向分公司调拨部分固定资产,由分公司使用(非销售),请问,总分公司应分别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涉税?以及文件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您好,首先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不需要注册资金行为,如果企业要成立子公司,需要注册资金。
您所说的“公司向分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做为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这个情况不属于债转股的情况。
2(1)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属于调拨行为,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其会计报表年终进行汇总填报,只需要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在总分公司账面进行固定资产的减增处理即可。因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
增值税:(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