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一所在劳动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职业学校,为了更好的为学生服务,决定对于学校内的食堂原来对外承包的方式,直接由学校自行经营,请问在税务方面如何办理?(目前学校自身是在地税局的缴纳培训3%营业税、25%的所得税),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有相关文件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有文件依据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文件精神,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上。这是为消化涨价因素而出台的临时性措施,已经作废。因而企业所得税还是要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