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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换抵扣

2011-12-20 11:01:31
提出如下问题:
1、工厂生产车间购买的冷却塔进项税是否可抵扣?

2、厂区公用动力以及生产车间购买的配电箱电柜进项税是否可抵扣?

3、办公中心和员工食堂购买的格栅灯进项税是否可抵扣?

4、对于生产车间部分钢结构和设备以及设备安装打包为一个合同,一家供应商全权负责,此种情况进项税如何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购入的固定资产除了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其余的只要不是直接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都可以抵扣。
2、是否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请查询《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如果不在财税[2009]113号所述的“02”的房屋、“03”的构筑物代码内则进项税可以抵扣。
3、《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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