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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 税前扣除

2011-12-20 17:25:02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允许扣除实际支付的金额;而已计提但实际未支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不允许扣除的;

企业代扣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允许扣除实际支付的金额;那么代扣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挂在其他应付款而未实际支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做纳税调增;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税前准予扣除的社会保险,为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计提未缴纳部分需作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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