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这是新建汽车4S店,建店工程款未付,未做峻工结算,请问,怎么合理避房产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按下面的起止时间缴纳房产税,避税问题不是网络答疑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不少地区对《通知》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出现偏差。为便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