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按照规定:我市职工个人计算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最高不能高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能低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计算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是以企业上月列入成本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计算缴纳养老保险基数不一致.我单位为工效挂钩企业,人均挂钩收入远比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多,如果以单位挂钩总收入为计算缴纳养老保险基数,企业将无力支付过高的养老保险金。
请问:单位计算缴纳的养老保险,可否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计算缴纳?如不能如何合理分解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以上问题均有何政策支撑?
多谢专家答异!
赵津伊
2006年4月18日11:25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程立元 专家解答如下:这个问题不属于纳税问题答疑的内容。请咨询社保部门。不过据我所知单位计算缴纳养老保险基数以企业上月列入成本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这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办法中规定的,随意改变基数,社保部门未必同意。
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不好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