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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建筑房屋转为房产提折旧

2012-02-03 12:40:25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司由施工单位建造的房屋正在办理竣工验收,目前应在办理中。从2月开始此房屋一部分已开始对外出租.

请问:

1、在建工程是否必须在出租当月转为固定资产(有一部分电梯工程还没结算,所以,没能入建筑成本),在成本不能确定的情况下,3月开始计提的折旧如何计算,以后各期又如何确定;



2、是否在进入营业的当月将开办费转出,请问采用一次转入费用的具体账务处理怎么做,是转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吗?如果采用分五年转入的账务处理又如何做?



谢谢!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出租视同已经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的状态,应当结转固定资产;折旧按下面的文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可以的,借:管理费用,贷:开办费。如果分年转人,账务处理相同,只是金额分成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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