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退还商家经营保证金,年底由其他往来退还到商家应收账款上,请问这种形式退还,是否符合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另外,对于收取的保证金是否有规定退还的期限?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符合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十一、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