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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资产转移

2012-02-23 11:39:40
提出如下问题:
母公司将建好的码头(土建)及码头用设备(机器设备)转给全资子公司,想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转给全资子公司需要交那些税及交税的依据?

如果我母公司正处于改制重组期,此资产转移是否存在免予纳税行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分解为销售不动产、销售机器设备及偿还债务两项业务进行会计、税务处理。销售不动产涉及营业税,出售机器设备涉及增值税。其中:
出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2% 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纳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第21行、减征额填列在23行。

2、债务重组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一、(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四、(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六、(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有关改制重组可参考以下文件:
(1)、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51号
(2)、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3)、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号
(4)、契税:财税(2008)175号
(5)、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
(6)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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