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公司筹划一项大型经销商会务,计划赠部分手提电脑和手机给经销商,赠品均为外购产品,非本企业生产。
1、税务是否可以作为会务费税前扣除;
2、赠品按外购价作视同销售计销项税,购进进项同时抵扣;
这样处理是否正确。相关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属于礼品,应该是业务招待费。
2.视同销售,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