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单位于2011年度外购了特产等礼品赠送个人,请问我单位是否需要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视同销售,另外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如果取得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计算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即使为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也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