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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费 开票

2012-03-05 16:10:51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

我公司采购货物,收取对方暂存我司的仓储费,应如何处理?

如属增值税范畴,可否直接给供应商开"仓储费"增值税发票.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如果销售货物与仓储费是对同一家客户的,仓储费视同价外费用,与销售货物的价款开在同一种发票上;如果不是同一家客户,仓储费另开营业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按下面的文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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