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于2009年增资电喷软件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4月25日认定为2011年度第一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号)第10项规定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税局认为应在2008~2010年底新成立的公司,才能享受此项政策(注:电喷软件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请问是否有相关条文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